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被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德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潇,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云,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烟台欣和企业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98元(已减半),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先勇
书记员:王琴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