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国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祥,
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怡,
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熊廷弼街1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专,
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
湖北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382号。
法定代表人:黄朝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福林(该公司员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汪国文诉被告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汪国文于2018年4月9日申请追加
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汪国文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
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国文自愿撤回对被告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
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国文撤回对被告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
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计6400元,由原告汪国文负担。
审判长 黄浩志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 肖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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