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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为104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侯 杰

书记员:田柳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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