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陈继清(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
蔡书榕(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继清,湖北德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昀,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书榕,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收到原告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87.00元,减半收取9393.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87.00元,减半收取939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继平
书记员: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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