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汪卫某与杨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冯辉,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城,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代理人:门伟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系被告杨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蒋妹娟,河北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张丽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系被告杨某之母。

原告汪卫某与被告杨某、杨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卫某的委托代理人冯辉、许长城,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门伟娇、蒋妹娟,被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张丽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卫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依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借款利率变更为月息1.25%,利息给付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22日,二被告之父杨路平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月息1.5%,原告依约将该笔借款出借给杨路平,杨路平于2014年2月1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4年10月9日,杨路平因病去世。原告多次找到杨某要求其偿还借款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汇入杨路平账户,二被告之父杨路平为原告出具了借条,××逝,被告杨某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应依法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被告杨某作为杨路平与张丽红的非婚生女,亦是杨路平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因被告杨某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丽红作为杨某的法定监护人亦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主张由被告按月息1.25%即年利率15%支付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杨某的监护人张丽红应按照年利率15%偿还原告借款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二被告签订的继受遗产处分与接受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二被告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连带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被告张丽红提出该笔债务应由被告杨某偿还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告杨某、被告杨某的监护人张丽红共同偿还原告汪卫某借款本金20万元,按月利率1.25%计算偿还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被告杨某不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被告杨某的监护人张丽红共同偿还原告汪卫某借款本金20万元,偿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按月利率1.25%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杨某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杨某、被告杨某的监护人张丽红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环

书记员:董晓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