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湖北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汪红某,系程某某之妻。
被告:付卫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被告:程军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被告:宁美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本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汪红某、程某某、付卫国、程军志、宁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红某、程某某、付卫国、程军志、宁美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 章文良
书记员:王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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