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汪某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曹燕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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