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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佑祥诉夏某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佑祥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夏某和

原告汪佑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和(曾用名夏木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佑祥与被告夏某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汪佑祥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佑祥与被告夏某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汪佑祥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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