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佑祥
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
夏某和
原告汪佑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艳,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和(曾用名夏木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佑祥与被告夏某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汪佑祥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佑祥与被告夏某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某和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佑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汪佑祥负担。
审判长:陈丽
书记员: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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