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
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
建始县畜牧兽医局
杨卓章(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永松,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始县畜牧兽医局。
法定代表人柳景浩。
委托代理人杨卓章,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建始县畜牧兽医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陈行煌
书记员:吴锐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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