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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与黎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汪某
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黎某某

原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申请执行。
被告黎某某,现服刑于荆门市沙洋汉津监狱。
原告汪某诉被告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志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邵世荣、人民陪审员曾川英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圣平、被告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黎某某在自愿且没有任何法定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林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其不是合同约定内容,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黎某某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账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与被告黎某某在自愿且没有任何法定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真实有效,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林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求,其不是合同约定内容,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汪某与被告黎某某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
二、驳回原告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黎某某承担。

审判长:杨志红
审判员:邵世荣
审判员:曾川英

书记员: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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