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1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明鑫,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郧西县天岭殡葬服务中心
地址:郧西县观音镇龙桥村五组
负责人钱国济,系郧西县天岭殡葬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华峰,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即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诉讼或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郧西县观音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郧西县观音镇龙桥村
法定代表人曹善地,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郧西县天岭殡葬服务中心、郧西县观音镇龙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李大彬
审判员 林礼斌
人民陪审员 刘仕华
书记员: 陈新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