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某县人,住黄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县黄某镇黄某大道4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汪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北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汪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审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汪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扬洲 审判员 饶贵芳 审判员 胡美琴
书记员:胡晨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