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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装卸工,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胡建平,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涂梅桥,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舟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办事处枣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义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雄刚,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长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兰木祥 人民陪审员  张思伟 人民陪审员  杨 剑

书记员: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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