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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志平。
被告屠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学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雪峰,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义杰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平,被告屠某某、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费雪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23时15分,被告屠某某驾驶其本人所属的鄂K×××××号车行驶至孝感市槐荫大道向阳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作出的第201401161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用去医疗费12649.71元。2014年3月14日原告伤情经孝感市明镜法医鉴定所作出的孝明镜(2014)临鉴字第249号法医鉴定意见书认定,其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150天、需一人陪护50天、后期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前其住所地为孝感市孝南区书院街道季庙村,系农业户口。原告事故发生后被告屠某某向原告垫付医疗费6965元,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10000元。
另查明,原告因本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2649.71元、后期治疗费40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12天×50元)、残疾赔偿金41680元(2013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20年×10%]、误工费1247.71元[58天×(2013年度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52元/年÷365天)]、护理费3236.16元[50天×(2013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3624元/年÷365天)]、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200元、拖车、停车费损失21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71323.58元。
另查明,被告屠某某所属的鄂K×××××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限额分别为122000元及300000元的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止。商业险投保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查明为准。原告因伤至残,对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鄂K×××××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236.16元、误工费1247.71元、残疾赔偿金4168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00元、拖车、停车费损失210元,以上合计61873.87元。原告汪某某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8319.71元,因被告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全额予以赔付。因鄂K×××××号车在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商业险,故被告屠某某应赔付的数额8319.71元,应由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故被告平安财险孝感中心支公司共计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193.58元。原告主张鉴定费损失1200元,因被告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由其赔付给原告。因其已垫付6965元,故应由原告返还被告屠某某5765元。被告屠某某在交警部门缴纳款10000元,由其自行与交警部门据实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汪某某各项损失70193.58元。
二、原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屠某某5765元。
上述应付款项逾期支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徐义杰

书记员:周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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