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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案外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广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琳琳,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春桃,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9年4月10日以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股票采取的冻结措施已解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19.20元,减半收取计52,609.6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唐星芝

书记员: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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