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娟,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琳娟,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冈(操场旁),
第三人:黄良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第三人:汪伍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巧,湖北中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黄某诉被告汪某某、第三人黄良贵、汪伍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某、黄某经本院通知,逾期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汪某、黄某负担(已付)。
审判长 郝虹
人民陪审员 孙小菊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书记员: 吴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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