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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崔某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清,上海如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弘。
  被告: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瑞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吴文静

书记员:马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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