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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三元,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203号。
负责人:徐龙,该支公司总经理。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汪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国东

书记员:黄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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