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世雄,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卫东,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七口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57号,组织机构代码42023873-6。
负责人:刘玉娥,该社区民委会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强,男,该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世雄与被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七口堰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世雄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世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汪世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汪世雄负担。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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