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被告:平某某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平某某开发区韩窑村王月爱门面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546号。
负责人:解建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平某某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乐运输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贵德,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开乐运输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开乐运输公司赔偿各项损失59865.92元(具体赔偿明细如下:医疗费14323.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天×50元/天=2300元、护理费90天×85.31元/天=7678元、营养费60天×50元/天=3000元、残疾赔偿金11844元/年×13年×10%=15397.2元、误工费28305元/365天×144天=1116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汪某某的损失;3、由本案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被告王某某驾驶被告开乐运输公司所有的晋M×××××(晋M×××××重仓栅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云梦县××汉××连接线交汇处,与原告汪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汪某某及其乘坐人邹么容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6年6月20日对该事故作出认定,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某受伤后被送至云梦县人民医院及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8天,2016年11月1日,原告汪某某的损伤经云梦立中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汪某某的损失,超出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开乐运输公司共同承担。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原告汪某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6日8时1分左右,被告王某某驾驶晋M×××××(晋M×××××重仓栅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新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云梦县××汉××连接线交汇处,与原告汪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汪某某及其乘坐人邹么容(已另案起诉)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6月20日,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汪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汪某某随即被送往云梦县人民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1876.9元。同日,转至孝感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其中住院治疗28天,支出医疗费用11748.85元。2016年7月11日,原告汪某某到孝感市中心医院复查时支出医疗费697.97元。2016年11月1日,云梦立中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云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原告汪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汪某某遭车祸致左拇指毁损伤截趾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被告王某某驾驶的晋M×××××(晋M×××××重仓栅式半挂车)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被告开乐运输公司名下,双方系车辆挂靠关系,该车于2015年12月25日在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牵引车150万元、半挂车5万元,均投保不计免赔)。
原告汪某某的户籍性质登记为农业户口,事故发生时年满67周岁,其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农业生产经营。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某的驾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交警部门认定应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王某某对其侵权行为造成原告汪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应依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开乐运输公司作为被告王某某驾驶车辆的挂靠企业,对由被告王某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对于原告汪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寿财保运城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然后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或免赔部分,再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开乐运输公司予以赔偿。
关于原告汪某某诉请的损失项目及计算标准,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现列表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4400元、护理费7678元、误工费5583.5元、残疾赔偿金15397.2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38358.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汪某某医疗费9923.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14023.72元。
三、驳回原告汪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均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王某某和被告平某某开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艳军
书记员:李琴 附1: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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