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钢,北京市世纪(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晨,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与被告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汤某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杨 婷
书记员:顾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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