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汤金水与张某某、沈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金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杨,湖北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蕲春县组,系张某某妻子.

原告汤金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3900元,逾期利息2446元(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2018年6月1日止,以后顺延),合计4634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上半年,被告收购原告鸡蛋总欠原告货款8万余元,2016年9月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欠原告43900并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被告仍然未还。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被告沈某未作答辩。原告汤金水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婚姻关系证明、电话录音等证据,被告张某某、沈某未到庭质证,本院依法核实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在农村共同从事鸡蛋收购业务。原告汤金水系养鸡专业户,双方自2015年开始进行鸡蛋供货收购业务,因被告张某某拖欠货款,2016年8月份张某某自愿将自有的小车抵押给原告汤金水,2016年9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张某某委托其父亲还款40000元,余下43900元由其父亲以张某某名义出具欠条。经原告催讨,2016年年底,被告沈某在43900元欠条上注明“2017年6月底还款贰万元整,剩余再漫还2018年前还清”,并以张某某名义签名。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导致诉至本院。
原告汤金水诉被告张某某、沈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金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鸿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买卖关系,经过结算被告方出具了欠条,尽管欠条非被告张某某本人书写,但结合其妻子沈某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及张某某与汤金水之间的电话录音,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且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之债,被告张某某与沈某应依约还款。同时,因被告未依约按期还款,原告按照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按全部欠款自2017年6月30日开始计算逾期利息不当,应按照约定分期计算。即20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计款600元,4390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6月1日计款1097.50元,合计计算至2018年6月1日的逾期利息为169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汤金水欠款本金439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1697.50元,本息合计45597.5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6月30日分段算至2018年6月1日止,以后顺延);二、驳回原告汤金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汤金水负担25元,由被告张某某、沈某负担4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顾峰华

书记员:胡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