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被告:柯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现租住湖北省十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郧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林,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法定代理人:柯某(系杨某为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新洲乡杨家湾村*组,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景山花园。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82********。被告:柯大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竹溪县。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柯某、杨某为、柯大秀保证合同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汤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柯某、杨某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通过其它方式与被告解决债务问题为由放弃对被告柯某、杨某为起诉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对被告柯某、杨某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744.00元,减半收取14872.00元,由汤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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