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涛,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孙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户籍地址为上海市虹口区,现住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汤某诉被告孙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汤某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0.65元,减半收取计103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查五一
审判员 肖艳娟人民陪审员 马志猛
书记员: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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