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忠,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被告: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环湖路*号。法定代表人:祁汉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合松,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请求和主张,代为达成调解,代为签收文书等。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武汉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李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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