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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张某某、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启安,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被告:张必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沈某、张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汤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鉴定费13,600元,均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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