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
张祥允(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吕某某
原告:汤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大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允,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告:吕某某,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0元,减半收取183.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00元,减半收取183.0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宝徐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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