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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皓亮、葛某某与李某、王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汤皓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反诉被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方明,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皓亮、葛某某与被告李某、王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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