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汤皓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反诉被告):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方明,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反诉原告):王江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皓亮、葛某某与被告李某、王江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惠 蕙
书记员:王凌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