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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李志强与唐说、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李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沙,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菁,上海律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汤某某、李志强与被告唐说、郏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汤某某、李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汤某某、李志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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