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彭盈盈
宁小丽
游尔新
汤某书
刘方方
游雪
共同的
王保国(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
代表人李行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盈盈、宁小丽,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游尔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方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固定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实验高级中学学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仙桃市新生街小学学生。
上述五名
被上诉人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王保国,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教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京山联合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尔新、汤某书、刘方方、游雪、游志勇(以下简称游尔新等五人)、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一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忠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晓明、汪丽琴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京山联合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盈盈,被上诉人游尔新等五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陈某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按10%免赔率扣减京山联合财保公司所应赔偿的损失?2、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游尔新等五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游雪、游志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应否认定游尔新等五人主张的停车费2800元及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是否过高?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按10%免赔率扣减京山联合财保公司所应赔偿的损失?京山联合财保公司在一审时出具的出险通知单可以证明,陈某某自认其所驾车辆载货16吨,但其在一审时仅提供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条款(含不计免赔险条款)各一份,未提供证据证明将该条款送达给投保人陈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京山联合财保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等已尽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且陈某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京山联合财保公司不能以陈某某所驾车辆超载为由按10%免赔率扣减其所应赔偿的损失。
2、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游尔新等五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游雪、游志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天门市公安局、天门楚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死者游明祥于2011年3月起在天门楚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居住;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黄荆社区居民委员会、黄雄斌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刘方方、游雪、游志勇及游明祥于2009年8月起一直租住在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黄荆社区五组黄雄斌家中,且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游尔新等五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游雪、游志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3、应否认定游尔新等五人主张的停车费2800元及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是否过高?天门市交通事故清障施救中心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的收条中载明,施救停车费2800元,该收据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起交通事故导致游明祥死亡,给其亲属游尔新等五人带来极大精神痛苦,原审在已考虑游明祥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7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京山联合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9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争议的焦点是,1、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按10%免赔率扣减京山联合财保公司所应赔偿的损失?2、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游尔新等五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游雪、游志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应否认定游尔新等五人主张的停车费2800元及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是否过高?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的其他事项未提出异议,本院不再评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1、应否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内按10%免赔率扣减京山联合财保公司所应赔偿的损失?京山联合财保公司在一审时出具的出险通知单可以证明,陈某某自认其所驾车辆载货16吨,但其在一审时仅提供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条款(含不计免赔险条款)各一份,未提供证据证明将该条款送达给投保人陈某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京山联合财保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含义及法律后果等已尽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且陈某某投保了不计免赔险,故京山联合财保公司不能以陈某某所驾车辆超载为由按10%免赔率扣减其所应赔偿的损失。
2、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游尔新等五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游雪、游志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天门市公安局、天门楚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死者游明祥于2011年3月起在天门楚天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活、居住;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黄荆社区居民委员会、黄雄斌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刘方方、游雪、游志勇及游明祥于2009年8月起一直租住在仙桃市龙华山街道办事处黄荆社区五组黄雄斌家中,且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调查核实。故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游尔新等五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游雪、游志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3、应否认定游尔新等五人主张的停车费2800元及原审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7000元是否过高?天门市交通事故清障施救中心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的收条中载明,施救停车费2800元,该收据客观、真实,应予采信。本起交通事故导致游明祥死亡,给其亲属游尔新等五人带来极大精神痛苦,原审在已考虑游明祥负同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酌情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7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京山联合财保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9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晓明
书记员:王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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