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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与童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君迪,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全,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被告: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汤某与被告童某某、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汤某诉称,2014年被告童某某因开发房地产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年利率30%,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陶某某作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6月22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无钱支付,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30万元,并于当日将原始借条收回,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本金为230万元的借条一张,定于2017年7月22日前还清,逾期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故具文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陶某某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童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童某某向本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童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柏自奎

书记员: 许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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