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
法定代理人田某。
委托代理人刘迪,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汤某乙。系原告汤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张进宇,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签法律文书)。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汤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定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迪、被告汤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进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原告父母于2011年10月20日就小孩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以现在无固定收入,且还有另一小孩要求抚养及已支付19万元的抚养费已满足了原告汤某某抚养费的需求的辩解理由,不能作为支撑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故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某乙给付原告汤某某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止的抚养费24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汤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后收取2450元由被告汤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定
书记员: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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