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俊,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银行存款1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张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鄂E×××××的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汤某某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开具的保额为12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其他等值财产(鄂E×××××丰田牌小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宁晓云
书记员:刘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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