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井冈山市。
原告汤某与被告潘丁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汤某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1元,由原告汤某负担。
审判员:吴立仁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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