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
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汤某某,从事建筑行业带班和苗木经营。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发现,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经多次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补正提供被告新的有效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起诉。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办理退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登记立案后发现,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经多次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没有补正提供被告新的有效送达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 第三款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起诉。
原告已交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办理退费。
审判长:余海峰
书记员:张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