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邱枫,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汪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被告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某诉称,2019年10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驾驶沪D5XXXX大型车辆至本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高桥路东小普陀寺门口处,与原告驾驶的网约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警方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费人民币(下同)11,000元(1,000元/天×11天)。
被告汪某某辩称,需确认原告是否有开网约车资质,如无法提供,属非法运营,被告最多承担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4日8时30分许,被告驾驶沪D5XXXX大型货车至本市浦东新区川六公路、高桥路东小普陀寺门口处,与原告驾驶的沪AFXXXX5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警方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车辆因维修停运11天,车辆维修费9,800元已由被告方的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受损车辆的行驶证载明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登记发证时间为2019年6月5日,该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发证时间为2019年6月12日,原告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审理中,双方均表示本案系物损,停运损失不属保险理赔范围,故不要求追加被告方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事故责任警方认定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告在事故中负全责,故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故本院参照相关行业收入标准酌定原告每天损失为300元,共计3,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某某停运损失费3,3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益美芳
书记员:孙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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