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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1946年1月生,住本市润州区。
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本市润州区黄山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平,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祝明强,该局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黄静,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某不服被告镇江市润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润州区住建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汤某某、被告润州区住建局出庭负责人祝明强、委托代理人黄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9月26日以信函形式向被告润州区住建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2008年南徐新城项目征收拆迁中七里甸街道曙光村汤家湾小组集体仓库及村中设施补偿信息”。同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镇润住建信依(2016)第3号-公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汤某某同志:…经查,你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区信访局、区国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都作了认真调查,并将所调查的情况在区纪委、区农委平台上公示。您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在本局的公开范围。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告知。建议您向曙光村委会咨询沟通,…”。

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有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义务。在有关拆迁工作中,被告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调解、裁决工作及负责全区房屋拆迁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本案中,被告并不是原告所在村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原告要求提供的有关集体资产的具体信息,被告既没有制作的法定职责,实际也未保存,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无不当。原告诉称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耿宇剑 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 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

书记员:王悦 附上诉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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