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
明晓燕
竹溪县气象局
杜蔚宁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
放弃
变更请求
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汤某某。
申请人明晓燕。
申请人竹溪县气象局
委托代理人杜蔚宁。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申请司法确认、签字确认调解协议书,代收法律文书。
申请人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谢扶真,湖北楚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请求,代为申请司法确认、签字确认调解协议书,代收法律文书。
申请人汤某某、明晓燕、竹溪县气象局、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向本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德武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人汤某某、明晓燕、竹溪县气象局、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经竹溪县中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于2015年6月8日达成《汤秦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经甲方(申请人汤某某)要求,乙方(申请人竹溪县气象局)、丙方(申请人竹溪县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参与事故处理人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万元整,此款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付清(注:已支付履行完毕);2、上述赔偿给甲方的四十万元赔偿款,由乙方承担十二万元,丙方承担二十八万元;3、此赔偿为终结赔偿;4、汤秦越的具体安葬事宜,由甲方具体操持办理,与乙方、丙方无涉;5、甲方获得前述乙方、丙方给予的四十万元赔偿款后,即案结事了,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一切诉权,甲方以后不得再次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任何要求;6、此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即生效,各方永不得反悔,永不得有任何异言异行;7、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竹溪县人民法院、中峰镇人民调委会备存一份,甲、乙、丙共同遵照执行。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合同争议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合同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合同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长:谌德武
书记员:曾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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