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坤
宋乐(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曹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坤,男,1975年4月19日,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乐,黑龙江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某,女,1999年7月14日,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上诉人汤坤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坤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案涉借款形成的基础法律事实尚不明确,需进一步查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汤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坤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案涉借款形成的基础法律事实尚不明确,需进一步查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汤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刘放
审判员:王鹏渤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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