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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双某与汤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汤双某
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
汤金国

原告:汤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汤金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无业,住云梦县。
原告汤双某与被告汤金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2017年4月28日,原告汤双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双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双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汤双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双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董金洲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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