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汤原县世纪家园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春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原县房产一公寓住宅楼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田书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令堂,住汤原县。
委托代理人王国建,住汤原县。
上诉人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汤原县房产一公寓住宅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汤县房产一公寓住宅楼业主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汤原县房产一公寓住宅楼业主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双方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汤原县房产一公寓住宅楼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
三、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5)汤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上诉人汤原县房产一公寓住宅楼业主委员会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佳木斯市华某集团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玉祥 审 判 员 韩国斌 代理审判员 彭景丰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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