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钱国和,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仁海,男,系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王凤斌,男,系安居物业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黑龙江省普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市道里区新阳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刘清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兆冬,男,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普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原县安居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潘玉宏
代理审判员 胡世森
人民陪审员 张昕
书记员: 李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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