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汤原县大宇塑料颗粒加工厂,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东庆升村。
法定代表人马成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伟,
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
汤原县大宇塑料颗粒加工厂与被申请人岳某某撤销劳动人事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
汤原县大宇塑料颗粒加工厂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
汤原县大宇塑料颗粒加工厂因管辖问题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
汤原县大宇塑料颗粒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承担200元,余款返还申请人。
审判长 雷阳
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
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
书记员: 蒋婧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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