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田某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汤原县汤原镇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现住宝清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男,现住宝清县。
再审申请人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2016)黑0828民初996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赵晓华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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