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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汤原县汤原镇振兴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唐亮,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现住宝清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某某,男,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再审申请人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黑0828民初995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汤原县华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晓华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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