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负责人:何建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礼晨,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汤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芳
书记员: 李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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