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祥,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麦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XXX弄XXX号楼1楼、2楼。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斌,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上海麦伽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同日,被告以相同理事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分别向本院申请本诉及反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本诉。
准许被告王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汤某某(已预付)。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王某(已预付)。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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