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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44625070B,住所地宜昌经济开发区北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
被告:孙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上述二被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18年3月7日作出(2018)鄂0591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根据汤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宜昌宝源物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了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8年4月2日,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宜昌宝源物贸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解除对宜昌金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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