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浙江省苍南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明,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万宝,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某某,男,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宜昌宝源物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7445793F,住所地宜昌经济开发区北海路8号。法定代表人:金扬争。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宜昌宝源物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953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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