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坤林羊某某商店,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经营者:杨坤林,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毅,上海圆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任伟民,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上海市宝山区坤林羊某某商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黄文颋
书记员:周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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